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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司机带客被处罚5000元法院:撤销处罚

发布时间:2024-12-21 18:51:12 文章来源:安博体育手机版登录教程 浏览数:151 次

  为更好发挥典型案例在规范引导行政执法、教育社会公众方面的作用,12月20日,江苏高院发布一批行政处罚诉讼典型案例,涵盖运营网约车合法性认定、法制审核程序的时间节点以及处罚纠纷实质化解等,旨在把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规定落到实处,统一类案裁判规则和法律适用标准。

  张某驾驶绿牌五座私人小客车,通过某顺风车出行平台接单,从A县载三名乘客至B县,共收取车费60元。县交通运输局认定张某属于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活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对张某作出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张某不服,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作出维持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张某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连云港中院认为,从张某的载客行为起因看,根据顺风车出行平台运行规则,行程路线首先要满足自身出行需求,张某的出行目的是回家,在平台上发布自己的行程路线信息并承接出行订单,具有合理性。从载客费用收取方式看,张某对费用的收取与分配并不占据主导地位,而是根据顺风车出行平台规则进行分配。张某载客使用的私人小客车系新能源车辆,出行成本较低,客观上张某实际获取的费用高于出行成本,但该行程价格是根据平台既定规则计算并明示,并非张某自主决定。从载客路线看,张某本次的出行路线完全覆盖乘客的出行路线,此种路线具有“顺路捎带”性质,未对张某的出行目的地产生实质性改变。此外,张某有固定职业,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期间,张某车费收入约10笔,并非以此为盈利手段。张某为分担出行成本“顺路捎带”乘客,并不属于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县交通运输局认定张某擅自从事网约车运营并对其作出处罚,以及县政府作出维持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均属认定事实错误。因此二审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县交通运输局不服申请再审,江苏高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私人小客车“顺路捎带”乘客方便群众出行,能够缓解公共交通压力,是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业态。但在实际运营中,顺风车与网约车的概念混淆、法律关系不清晰以及管理手段和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导致顺风车业态健康发展面临一定的挑战,这需要交通运输部门提高行政监管能力,准确界定不同活动的性质。本案中,法院通过依法裁判,明确交通运输部门在依法查处以合乘名义变相实施网约车运营行为时,应当考虑载客行为起因、载客路线及收费合理性、对价格的决定权、载客频次等因素,在全面调查收集证据的基础上对运营行为性质做准确界定,避免简单以收取费用高于出行成本即认定属于违法从事网约车运营并予以处罚。本案的处理为行政机关依法查处“以顺风车之名、行网约车运营之实”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提供了认定方法,有利于依法规范顺风车新业态活动的健康发展。

  梁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在某网约车平台注册后开展网约车运营行为。2021年10月某日,梁某驾驶注册车辆通过平台接单并搭载乘客,由于无法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被区交通运输局查处。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梁某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梁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该行政处罚。梁某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常熟市法院认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任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梁某实施无证运营网约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处罚。但梁某认为处罚过重,其及时改正且未导致非常严重危害后果,并表达了调解意愿。庭审中,该区政府副区长作为复议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认真听取梁某的意见并主动配合法院开展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法院充分了解梁某的诉求,考虑梁某的过错大小、违法情节、获利数额及经济情况等因素,建议区交通运输局将罚款数额予以调整,最终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促成梁某与区交通运输局达成调解协议。

  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将审判工作重心从“案件结没结”转向“争议解没解”。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法院全面细致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及相关情况,秉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理念,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充分的发挥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负责人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中的作用,一同推动纠纷实质化解。

  2017年6月至2020年8月,某农副产品批发商业市场以高于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向市场内摊位经营者多收取水电费200余万元。区市监局经调查,认定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政府定价”的规定,责令该市场退还因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致使摊位经营者多付的价款。某农副产品批发商业市场未按期退还多收取的水电费,区市监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市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00余万元。某农副产品批发商业市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复议后维持;该市场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苏州姑苏法院认为,某农副产品批发商业市场长期向市场内摊位经营者违规收取水电费,多收价款高达200余万元,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后,逾期仍未退还多收价款,严重侵害市场内摊位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区市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及区政府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量罚幅度适当,于是判决驳回某农副产品批发商业市场的诉讼请求。某农副产品批发商业市场不服提起上诉,苏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中,法院通过裁判,依法支持价格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违法收费行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利于规制“乱收费”行业乱象,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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