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城区餐厨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公示

发布时间:2024-08-13 15:58:42 阅读次数:331 次 作者:安博体育手机版登录

  2024年8月5日,利川市市容环卫服务中心根据《利川市城区餐厨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提出意见如下:

  项目位于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杨柳寺村(利川市城区垃圾填埋场场区内),属新建项目,采用压榨油水分离处理工艺处理餐厨垃圾,设计处理规模为90t/d。餐厨垃圾经处理后形成的产品主要为粗油脂,作为工业生产原料外售给生物柴油生产企业或化工企业。

  项目占地面积约3500m,厂区内设有餐厨垃圾预处理车间、生产车间、生活办公区,并配套设有给排水、供电、环保等设施。项目依托利用利川市城区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处理项目废水,并依托利用利川市城区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配套事故应急池、清水池。项目实际总投资约7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5万元。

  项目已于2019年11月开工建设、2020年12月投入运营,项目建设前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属于“未批先建”建设项目。2023年11月6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对利川市市容环卫服务中心(利川市市容环卫局)下达了《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恩州环责改字[2023]LC4号),要求“立即改正以上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迅速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环评批复要求,配套完善相关环境保护设施,并组织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2024年1月3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下达了《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不罚字[2024]LC2号),决定对未批先建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9日,利川市市容环卫服务中心委托湖北睿龙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补充编制利川市城区餐厨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24年2月,湖北睿龙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完成了《利川市城区餐厨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24年2月28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以“恩州环审[2024]16号”文批复了《利川市城区餐厨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24年3月26日,利川市市容环卫服务中心取得了《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为:98B005Q。

  同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相比,主要变动情况为:储油罐总容积增大;生产废水中无石油类,生活垃圾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道变为经化粪池处理后同生产废水一起经利川市城区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活性炭由运往利川市城区垃圾填埋场填埋区填埋变为委托外单位处置;风机处噪声防治措施由消声器变为隔声箱,未改变降噪效果;事故应急池由自建变为依托利用利川市城区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配套事故应急池,未导致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弱化或降低。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关于重大变动的界定,以上变动情况均不属于重大变动,可用“以验代评”的方式对其进行评价验收。

  项目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及生活垃圾污水,其中生产废水包括餐厨垃圾滤液、冲洗废水。生产废水中主要污染因子为COD、BOD5、氨氮、SS、总磷、总氮、动植物油。现阶段因利川市城区垃圾填埋场尚未封场,目前生产废水经污水池收集后泵入垃圾填埋场填埋区,经垃圾堆体过滤后,同填埋场垃圾滤液一起进入利川市城区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处理,经处理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利川市城区垃圾填埋场封场后,我单位承诺设置污水预处理设施,对生产废水中动植物油做处理,确保动植物油达到利川市城区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进水水质要求后,依托利川市城区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处理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垃圾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同生产废水一起处理,最终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采取以上措施后,废水净化处理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

  项目废气主要为餐厨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气体、非甲烷总烃,其次为进出厂区车辆产生的废气。恶臭气体大多数来源于餐厨垃圾卸料、分拣破碎、制浆、浆液池暂存、高温蒸煮、三相分离以及废渣收集等过程,其主要成份为 NH3、H2S和臭气浓度。非甲烷总烃大多数来源于高温蒸煮及三相分离过程。恶臭气体主要排放形式为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主要排放形式为有组织排放。目前预处理车间、生产车间均设置有负压集气系统,生产设备均密闭,恶臭气体、非甲烷总烃经负压集气系统收集后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在卸料口处、生产车间内设有空间雾化喷淋除臭系统、喷洒生物除臭液进行除臭,卸料过程中卸料平台所在车间门保持关闭,将浆液池、污水池加盖密封,减少恶臭无组织排放。采取以上措施后,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

  项目噪声大多数来源于生产机械设备、泵类、风机以及进出厂区车辆,主要采取了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措施,夜间不生产等措施降低噪声对环境的影响。采取以上措施后,厂界噪声达标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

  项目固态废料主要为餐厨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弃渣、废气处理设施更换的废活性炭及职工产生的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弃渣采用运输车辆收集后,运往利川市城区垃圾填埋场填埋区填埋(或利川市垃圾焚烧厂运行后用于垃圾焚烧发电);废活性炭按照危险废物来管理,已同湖北省安祖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签订《危险废物收集回收服务合同》,委托湖北省安祖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处置;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运往利川市城区垃圾填埋场填埋区填埋(或利川市垃圾焚烧厂运行后用于垃圾焚烧发电)。采取以上措施后,固态废料实现无害化处置,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

  有组织排放废气监测根据结果得出,验收监测期间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排放标准值,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

  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根据结果得出,验收监测期间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厂界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因项目夜间不生产,厂界噪声检测根据结果得出,验收监测期间昼间厂界噪声符合《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本项目生产废水、生活垃圾污水依托利川市城区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处理。根据利川市城区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出口水质检测结果,出水水质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排放浓度限值。

  验收监测期间,氨、硫化氢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附录D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非甲烷总烃环境质量浓度符合2mg/m(小时浓度限值);TSP符合《环境空气品质衡量准则》(GB3095-2012)二级标准。

  另根据《恩施州环境空气质量月报(2024年5月)》,利川市城区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PM10、PM2.5、SO2、NO2、CO、O3)符合《环境空气品质衡量准则》(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因项目夜间不生产,2类声功能区内居民处昼间声环境质量符合《声环境品质衡量准则》(GB3096-2008)2类标准;4类声功能区内居民处昼间声环境质量符合《声环境品质衡量准则》(GB3096-2008)4a类标准。

  利川市城区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清水池附近地下水监测井水质符合《地下水品质衡量准则》(GB/T14848-2017)Ⅲ类标准,项目所在区域地下水环境良好。

  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利川市城区餐厨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不存在其中不得提出验收合格意见的情形。本项目建设内容与环评基本一致,项目产污环节不变,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基本落实了报告书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质量达标。我单位认为利川市城区餐厨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能够最终靠环保验收。

  项目公示期为2024年8月5日-2024年9月2日,社会各界如对本项目有环保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信函告知我单位。